员工拒加班被判赔公司1.8万?网友炸锅,公职人员“说多了都是泪!”
2020-05-06 16:25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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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五一”假期,一则“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.8万元”的新闻,让很多网友炸了锅。媒体报道,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,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,被判赔偿公司1.8万元。法官介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,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,劳动者须服从。

此事一经报道,迅速引发舆论热议。网络上支持与反对的声音都有,但相比之下,反对的声音明显占上了风。其间,既有网友火力全开的质疑,“紧急任务时拒绝加班,劳动者就要赔钱吗?”也有法学专家针锋相对的怒怼,“这一判决非常荒唐。《劳动法》关于加班的‘特殊原因’,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。”

一个公司,两名员工,再加上法官的一纸判决,几乎让全网都陷入了一场关于法与法的再学习、再讨论当中。不为别的,就是因为这个判决,既关系到用人单位能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的问题,也关系到职工个人到底应该怎么看待加班的问题。毕竟,劳动者之于用人单位而言,太过于弱小,忍气吞声、委曲求全的加班,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。

讨论还在继续,槽点还在被挖。这里既有对于“必须加班的紧急情况”判断标准的质疑,也有对“以续约合同要挟公司”的嘲讽,还有“双方协商才能加班”的建议。甚至,大家也都谈到了“法定节假日加班”关于支付三倍工资报酬的问题。总的结论就是,“不涉及公共利益,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等紧迫事由,不得强迫加班”,“法院的这一判决确实存在问题。”

看来,法官未必全部都是正确的,网友未必只会沉迷于盲从。但遗憾的是,在这个“五一”假期,很多人并未能够脱离工作岗位,也并未参与这场“炸锅式”的讨论。因为,他们根本没有觉得单位要求“加班”可能违法,也更不可能理直气壮地公然拒绝加班。

这群人,就是被称为“体制内”的公职人员。他们与企业员工最根本的区别,就在于不仅要随时面对“周五下午的全体会议”和“周末的电话铃声”,也要时刻准备迎接上级的督导检查、群众的紧急需求,等等。比如,在基层特别是在乡镇,他们不仅会比平常上班更忙,而且几乎没有可能获取加班费。而至于调休,那就更乎不可能了,连该休的年休假都请不到,哪里还会有什么调休?

难道,他们就没有想到过拒绝吗?不是没有,而是不能。设若我们看看在这次疫情防控中被处理的那些人员,或许也就知道他们为什么不能了。公职人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,基本上是服从。设若不懂服从、不懂奉献,大抵是很难在这个群体中立足的。其根本原因,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:

其一,法律适用的不同。严格来说,公职人员大多都是公务员,也都在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,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是“劳动合同”关系,因而适用于他们的不是《劳动法》而是《公务员法》。《公务员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,“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。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,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,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”。这就说明,公职人员被要求加班,并不违法,但要给予相应的补休或补助。

其二,服务对象的不同。公职人员也叫“国家公务人员”,而国家公务人员的内核要求就是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”。这就说明,公职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,加班涉及的是公共利益,即使未能得到相应的补休或补助,也是不能拒绝加班的。毕竟,“公利”与“私利”虽为一字之别,但却涵盖有太多太多的责任和义务,所以必须提倡牺牲精神、奉献精神、大公无私精神。加之基层临时性的工作任务较多,因而加班也就成了一种常态。

其三,个人追求的不同。公职人员与企业员工最大的不同,就在于他们的职业身份已经决定了,他们只能把对党和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追求,而不是其他什么利益追求。如果拒绝加班,不仅有可能会使群众利益受损,也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挑不起重担、不服从安排、没有奉献精神等,而背离公仆要求,不被组织和群众认可。如果真是出现了这种情况,这对一名公职人员来说,无疑则是非常悲哀而又非常致命的。要知道,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可不是什么企业,谁想怎么玩就怎么玩的。

或许,也正是因为公职人员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“制约”与“软肋”,才导致了“加班文化”的“心底无私气自足”,也导致了“形式主义加班”的攀比与泛滥。网友说,“有舍有得,不舍不得”;公职人员讲,“说多了都是泪”。既然公职人员不可能像企业员工那样拒绝加班,这就需要各级领导体恤一下基层甘苦、转变一下工作作风,别再因为分不清轻重缓急,而让“形式主义加班”污染我们的奋斗精神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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